金沙990活动大厅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沙990活动大厅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的省管干部、学校管理的处级干部(含调研员)、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含: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出境证件。
第四条 因私申请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内不得同时出行。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旅游、探亲和处理其它个人事务,费用个人自负。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七条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党总支、附属医院党委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本人填写《金沙990活动大厅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审签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申办好后10天内,申办人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将证件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九条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任职处级干部及新评定为副高职称人员,应当在学校任命宣布前,将证件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如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分别填写《金沙990活动大厅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金沙990活动大厅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领用手续,回国(境)后5日内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如因事未能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如因丢失不能按时交回的,本人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失手续。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未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责令限期上交;对于拒不上交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妥善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每年对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和更新处级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学校纪委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干部被免去处级职务后或其他原因不再成为被管理对象时,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退还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单位出台新的管理文件或政策解释,学校将按新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均由各附属医院负责统一管理,附属医院党委书记负责审批签字,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附属医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应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